本法施行前之揭弊案件可依其他法規保護,並非毫無保障,例如證人保護法第十五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 八點等規定;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爰明定揭弊者於本法施行前之揭弊行為,依施 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另施行前已提出檢舉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就同一案件再 為檢舉者,視同同一揭弊行為,仍依本法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