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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參照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意旨,「何謂『相當性』,係指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地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
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的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的發
生即具相當性,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復考量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揭弊者應具名且有事實合理相信弊案之存在而為揭露,始為適格之揭弊者。為避免給
獎浮濫,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
獎金,故該不法事實之查獲,應與揭弊行為及揭弊內容具相當因果關聯,始符合本法
給與獎金之目的。為明確規範上述意旨,爰為本條規定。倘其揭弊並未提出具體事證
,或未能因而查獲不法事實,或不法事實之查獲與揭弊不具關聯,例如對於調查中之
案件再為揭弊,則其揭弊內容對案件之查獲並無助益,難認具相當因果關係,自不符
合給與獎金之規定。至個案之因果關係判斷,宜由給獎單位就個案情事認定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