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揭弊者權益一致性,且泛公部門之內部人員亦有具公務員身分或行使公權力者, 例如國營事業內部經政府機關派任之身分公務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而具授權公 務員身分之人,或依法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公務員,故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 書明文排除不得領獎之人員範圍,應一體適用於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之機 關(構)、法人、事業及團體人員,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