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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本法第十二條就揭弊行為涉及之洩密責任予以免除,免責範圍包含揭弊者違反其特定
職業依法應遵守保密義務之懲戒責任,例如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
技師法第三十九條、會計師法第六十一條、律師法第七十三條及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
等,至洩密行為以外之懲戒責任,則非屬本法第十二條減免之範疇,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