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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其工資計算項目多元,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如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未
休特別休假工資、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等,雇主可依實際情形,自行增刪。而發給時
點亦有時薪、日結、月薪、年薪,並有預發或結算制等不同期間計算。為免爭議並明
確規範工資之計算,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