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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現行各相關法規就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分別訂有規範,例如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
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五規定等,本法揭弊者依其身分別及救濟內容,可能分別適用行政訴
訟或民事訴訟程序,有關得列入損害賠償之律師酬金數額,應依其訴訟性質及相關規
定分別認定,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