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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申請人須出示核可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登記,於指定處所應用。應用原件時,
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