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補助款項妥善運用,並達成預期效益,爰於本點第一款規定本部得派員抽 查受補助者。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 款規定機關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爰為本點第二款規定。 三、為落實性別平等及勞動人權,並避免補助違反規定者,爰於本點第三款規定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四、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項身分揭露義務及違反 者之裁罰,爰為本點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