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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4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申請不符規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將逕行駁回。審核期
限自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