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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1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本須知的訂定目的,係依據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檔案應用與
資訊提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