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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明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仍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辦法等規定
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