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本會召開方式、開會人數及表決通過門檻等規定,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二、審酌揭弊保護議題牽涉層面甚廣,必要時,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專業人士列席 提供諮詢、陳述或報告,以利集思廣益,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