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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一、明定本會召開方式、開會人數及表決通過門檻等規定,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二、審酌揭弊保護議題牽涉層面甚廣,必要時,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專業人士列席
    提供諮詢、陳述或報告,以利集思廣益,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