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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1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規定:「宿舍之管理,由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宿舍之種
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
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使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
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本署依據該規定訂
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