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 一、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一款規定少年矯
正學校知悉疑似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監督機關,俾利及
早介入處置,並副知相關單位知悉,使外部資源儘速提供協助。
二、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
二款規定少年矯正學校霸凌事件之檢舉事項。
三、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
特性,於第三款規定少年矯正學校霸凌事件之管轄事項,並明定相關之其他矯正
機關應參與調查。
四、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四款規定防制委員會應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檢舉事件之受理事宜,並應就決議受理之事件組成處理小組辦理生對生霸凌事件
之調和及調查事宜。另本款第一目之審查小組及第七目之處理小組,其組成成員
並無不得重複,惟仍應注意是否有第九點第三款規定之應行迴避事由,併予敘明
。
五、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四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五款規定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程序。
六、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
四十四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六款規定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程序。
七、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
校特性,於第七款規定生對生霸凌事件經調和或調查完畢後,防制委員會、少年
矯正學校及其他矯正機關應為之處理;另所稱救濟,係指依矯正相關法規得提起
之申訴及行政訴訟等程序;又終局實體處理係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矯正機關對校
園霸凌事件當事人所為之處分或管理措施,自僅有接受終局實體處理之相對人得
提起救濟,如校園霸凌事件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其他
當事人所接受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四十九條所稱被行為
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情形),自得以陳情
方式向為終局實體處理之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提出意見,收受陳情之機關並應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八、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
八款明定少年矯正學校及其他矯正機關應為之保護及必要處置,以保障學生之自
我健全成長;另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措施,係少年矯正學校得於防制委員會作成
決議前,就已查證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採取之措施,與第七款第一目規定防制委員
會作成決議採取之措施並非相同,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