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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 6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一、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
    ,於第一款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透過人力運用及空間規劃,建構友善之校園環境
    ,使學生在安全環境下接受矯正教育,促進其自我健全成長。
二、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十二
    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二款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落實校園霸凌防制之
    宣導及教育訓練,以奠定校園霸凌防制之基礎,從根本預防校園霸凌事件發生。
三、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少年矯正學
    校特性,於第三款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透過對學生之輔導措施,關懷學生之生活
    適應狀況,以瞭解學生有無生活適應問題或遭受霸凌之經驗,並及時處理及因應
    。
四、參酌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四款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落實學生身體檢查,輔以
    個別談話及調查個人關係等方式,了解學生是否有霸凌或被霸凌之經驗或傾向,
    並配合調整其生活管理方式(如加強督導其生活守則之遵守、安排適當合理之教
    輔措施等),以預防與及早發現校園霸凌事件。
五、參酌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五款規定少年矯正學校應透過班級與寢室管理落實
    校園霸凌防制,以利學生學習及適應團體生活,防止其遭受霸凌及霸凌他人。
六、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七十條規定及少年矯正學校特性,於第六款規定監督機
    關應透過定期視察,以瞭解少年矯正學校防制校園霸凌之落實情形,並應提供諮
    詢、協助及適時監督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