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 一、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款明定生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
措施規定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
二、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款明定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
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之師對生霸凌事件,應準用
解聘辦法規定之程序調查,並於調查完畢後依矯正及教育相關法規分別處理。
三、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條第四項及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款明定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由主管機關之法務
部,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調
查辦法)規定之程序調查,並於調查完畢後依矯正及教育相關法規分別處理。
四、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於第四款明定行為人同時包含現任或
曾任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視行為人有無現任或曾任校長,由
主管機關或少年矯正學校併案準用不適任調查辦法或解聘辦法規定之程序調查,
並於調查完畢後依矯正及教育相關法規分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