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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 3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鑒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將少年矯正學校性別事件之
預防及處理等併為規範,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