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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3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約用之檢察官助理,係以私法契約進用,屬不定期契約,於終止契約時,應適用勞動 基準法,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