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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8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參考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時,
應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