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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40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參考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明定本校校園性別事件原始
檔案與報告檔案之內容、保存年限及銷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