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受理揭弊機關及其承辦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 除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外,對於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 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之 資料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