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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 15 條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一、第一項明定受理揭弊機關及其承辦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
    除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外,對於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
    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揭弊者身分之
    資料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