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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6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所稱「性別平等意識」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
    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爰明定委員積極資格。
二、參照現行運作實務,明定倘所聘委員包括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
    表,其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俾能提供實務工作意見,
    以訂定符合實務需求之性別平等教育決策及推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