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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依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及各
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爰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