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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一、為使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聲請核發網路流量紀錄
調取票時,檢察官得以確實審核,爰訂定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及檢附相關文件。
二、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經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同意調取網路流量紀
錄,為建立司法警察官開案程序、強化內稽內控,爰參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及
警察機關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