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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一、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授權
訂定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為之,惟電信管理法已自一
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電信法預期將予廢止,為避免將來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
信網路者因電信法廢止,影響其履行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
路流量紀錄之義務,爰參酌前揭辦法訂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二、於完成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專用系統建置之前,為使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
者配合履行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義務,爰訂定第四項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
之規定,惟以軟硬體設備、網路性能得以提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