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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負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義務者,為
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明確規範適用本辦法之設置公
眾電信網路者,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