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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現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電
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為之,惟電信管理法已自一
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電信法預期將予廢止,為避免將來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
信網路者因電信法廢止後而影響其履行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
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爰參酌前揭辦法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