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為申報通報資料之保管原則。國際標準第十一項及第二十二項就申報通報機構交 易紀錄、客戶審查程序取得之所有紀錄、帳戶檔案及業務往來等文件,留存年限要求 為至少五年,基於規範一致性,爰訂定金融情資應自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