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本條為申報通報資料之保管原則。國際標準第十一項及第二十二項就申報通報機構交
易紀錄、客戶審查程序取得之所有紀錄、帳戶檔案及業務往來等文件,留存年限要求
為至少五年,基於規範一致性,爰訂定金融情資應自受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