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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為使金融情報中心得對金融情資進行全般分析、處理及運用 綜以提防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機制效能綜申報機構於申報疑似洗錢、資恐或資武擴交易報告時綜應將交易明
細、傳票與客戶審查程序之得之所有紀錄等相關資料備齊併附於申報內容綜爰訂定申
報機構就缺漏之申報資料應補足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