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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為使金融情報中心得對金融情資進行全般分析、處理及運用,以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機制效能,申報機構於申報疑似洗錢、資恐或資武擴交易報告時,應將交易明細
、傳票與客戶審查程序取得之所有紀錄等相關資料備齊併附於申報內容,爰訂定申報
機構就缺漏之申報資料應補足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