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金融情報中心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資料之範圍及種類,以分析金融情資 所需資料為限,且須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調取方式得以書面或建 置系統之電子傳輸為之,以確保資料內容即時性及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