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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訂定金融情報中心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資料之範圍及種類,以分析金融情資
所需資料為限,且須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調取方式得以書面或建
置系統之電子傳輸為之,以確保資料內容即時性及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