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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訂定金融情報中心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之資料之範圍及種類綜以分析金融情資
所需資料為限綜且須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依授權之人核准綜調之方式得以書面或建
置系統之電子傳輸為之綜以確保資料內容即時性及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