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 一、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係該局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
標準」(以下簡稱國際標準)第二十九項建議及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章
程組建,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授權辦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資武擴事項,為
我國金融情報中心,負責受理申通報資料並進行分析及分送等業務,為免混淆,
爰於本條第一款明定受理申通報機關為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於本辦法中統
一以金融情報中心稱之。
二、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申報金融情資之義務
,於本辦法中統一以申報機構稱之,爰以第二款明定之。
三、為辨明申報機構及通報機關之申通報資料與經金融情報中心分析編彙之資料不同
,爰於第三款及第四款定義申通報之資料為金融情資,金融情報中心受理金融情
資後,依情資及相關資料綜整研編之內容為金融情報。
四、依據艾格蒙聯盟實務運作,金融情報中心係以司法管轄體為單位設置並參與組織
活動及透由安全網絡情資交換。為明確有關國際傳遞之作法,並遵循國際標準與
艾格蒙聯盟章程及情資交換原則之要求,爰於第五款定明境外金融情報中心之定
義。
五、為因應金融情報中心依據國際標準規定,經由艾格蒙聯盟安全網絡提供之管道或
依據雙邊、多邊協議等其他安排,以請求查詢、接受分享或查詢及主動分享等方
式,與境外金融情報中心交換洗錢、資恐及資武擴相關金融情資、金融情報等資
料,爰訂定第六款規定國際傳遞之方式與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