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一、本辦法適用之範圍。
二、公證人依公證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就其職務不得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故公
    證人無法經手當事人之財物,亦無為信託之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可能,
    因而本條所稱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排除公證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