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適用之範圍。 二、公證人依公證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就其職務不得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故公 證人無法經手當事人之財物,亦無為信託之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可能, 因而本條所稱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排除公證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