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二、所定專人處理,包括指定人員辦理本會庶務及幕僚工作,籌備召開本會會議、執 行或列管本會決議事項,及其他與本會相關之業務。 三、第二項明定本校相關處室,對於本會之分工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