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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7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及防治準則第十條規定,明定本要點所稱校園性別事件之樣態
及定義,且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