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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6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無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校園性別事件,或
協助他人為之,都不會因此受到本校不利之處分或措施,避免降低事件相關人申請調
查或檢舉之意願,並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