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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4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校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檢舉人、被
害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及調查相關人員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且禁止報復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