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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8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防治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明定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
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將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