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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4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三十二條及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明定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 人不服本校不受理其申請調查或檢舉案或未於期限內收到本校受理結果而提起之申復 ,本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