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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明定申請人、被害人
或檢舉人對本校校園性別事件受理或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救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