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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1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防治準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後,應將
處理情形及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陳報本校所屬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