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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30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校書面通知處理結果時應一併
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