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考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校園性別事件經本 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 予以適當之懲處或處置。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本校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得命行為人執行本法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所列處置,且應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並應將處置之性 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