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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8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明定本校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
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及相關程序應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