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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4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二十四條及防治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本校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 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得採取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