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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校性平會受理調查申請或檢舉後應完成調查 之期限,及得延長之次數及期間,並應通知被害人、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