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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8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防治準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涉及公益之校園性別事件,本校應由性平會
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藉以釐清事件之事實,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
學生權益及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