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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5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考防治準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校受理校園性別事件
之單位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初步審查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