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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
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