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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3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明定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
第三款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