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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12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並參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五
條規定,明定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人員之迴避規定。